空有綠油油的色彩卻沒有野生朋友容身之處的城市,算得上什麼「生態城市」呢?排除異類只顧人類自己存活,又稱得上什麼「社會正義」呢?任何人道主義都市與建築思維所關注的核心,都可套用在野生朋友身上。「我們要尊重基地上的使用者並為其需要加以辯護」,在專業反省的年代中這是一大進步,但是 四十年過去了,我們可曾把野生朋友當成使用者?「每個人都有生活在城市的權利」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指標之一,但是 我們可曾關注城市中的生態正義呢?要實現人類社會的正義後再擴及生態嗎?只怕那時地球早已超過尚可醫救的臨界點了。
Nikon J1,10-30mm, Close-up +8